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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都有哪些养老服务相关的具体政策,你的疑问都在这里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8-03-13 16: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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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服务湖北省都有哪些具体政策?

养老服务政策相关疑问都在这里请注意查收~

一、养老机构筹建、审批

1、投资建设养老机构项目有哪些审批流程?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精神,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各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具体咨询当地相关牵头部门。

2、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向哪个部门提出?

养老机构完成建设具备开业条件,应当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境内资本投资设立养老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养老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湖北省自由贸易区内(武汉,宜昌,襄阳),境内外投资设立养老机构,均向自贸区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3、养老机构法人登记有哪些规定?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外商投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签发后30日内,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证后照”,申请人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到民政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4、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需要提交哪些申报材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

2.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登记表;

3.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和管理制度。

1.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不得重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须提供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核发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审批表》;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

3.提供养老机构出入院、护理、医疗康复、财务、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

(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的应提供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养老机构房屋属新建的,须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相关部门的验收或证明材料。

1.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审查意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建筑面积50000㎡及以上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建筑面积50000㎡以下、5000㎡以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备案管理;建筑面积5000㎡以下不需环评。具体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2.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含)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

5、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理期限及许可证的期限多长?

凡是申请人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6、养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何规定的?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二、养老机构定价、收费

●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

●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向老人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养老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定期向老人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

●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收取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费用。

三、许可有关注意事项

一、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开业,不得提前向老年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收住老年人。

二、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同时还应遵守《湖北省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鄂食药监规〔2016〕1号)。

三、鼓励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支持营利性养老机构开展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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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友 发表于 2018-03-13 16:47
1楼
好文,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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