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先生原来在聊城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1995年参加工作),现在,因为工作需求调往杭州。前几年,李先生为了在菏泽买房,在当地也缴纳过一年的养老保险,所以养老金账户有重复缴费的情况。
焦点问题
李先生的养老保险账户资金能否全部转移?重复缴费的部分又该如何处理?
相关解答
李先生的这种情况属于跨省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移,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中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根据人社部发[2010]70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