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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印发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报》 作者:卢胜荣 发布日期:2018-05-22 05: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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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激发养老服务领域发展活力,江西省民政厅日前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行为,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和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暂行办法,各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新建或购置的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以国有资产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移交给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原则上应实现公建民营。

列入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名单和有意愿的农村养老院,应积极实施公建民营。由政府或民政部门统筹管理的其他养老服务设施,可逐步实现公建民营。政府原则上不通过直接运营养老服务设施的方式向兜底保障老年人以外的社会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

暂行办法规定,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应突出公益属性,发挥兜底保障和社会服务作用,优先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失独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应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推动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医养结合,加强医疗卫生和护理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医疗卫生、健康管理和护理服务水平。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融资、人才队伍建设等有关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

根据暂行办法,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等内容开展监督考核,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方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卢胜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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