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小伙伴快看过来~
我省现行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重大调整!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等三项政策进行调整。
为更好方便大家理解政策,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对《通知》进行解读,关心的朋友赶快来看一看吧!
《通知》调整的具体内容
1
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符合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调整缴费方式导致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在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后,符合条件时,通过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加发生活补贴的方式,保障政策调整前后其养老待遇水平一致。被征地农民可自主选择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或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按原政策标准和相应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费,指定部门统一管理,用于逐年为被征地农民代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发放生活补贴或直接支付其本人。
2
停止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通过一次性补缴费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
3
从2018年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40%逐年依次调整为45%、50%、55%和60%。

《通知》出台的背景及政策依据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建立,自2005年起逐步形成政策体系,并根据实践推进不断完善。我省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也紧跟国家政策并结合省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应进行调整和完善。
2008年以来
我省先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302号文件),将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允许劳动年龄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通过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13年
我省出台《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从2014年1月1日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60%调整为40%。
2014年
我省在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时,出台政策允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自愿一次性缴费,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化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