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延长地确认手续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72号)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9-01-09 11:27:29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关于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延长地确认手续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37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智能化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进一步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延长地确认手续。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含在本市建立临时账户期间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取消《缴费延长地确认表》的填报,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保工程二期”系统,直接通过记载的参保人员数据信息,判断确认缴费延长地为本市。参保人员可直接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其中,需要将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直接向参保区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12月13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天津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天津市:关于调整2019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9〕23号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18〕26号 天津市:《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 天津市:关于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1号) 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9号) 《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天津市: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9〕22号 天津市:关于跨统筹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批复(津人社局函〔2015〕115号) 天津市:关于解决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4号) 天津市:关于201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9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6号) [天津市]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天津市关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问答 天津出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新规——退休者补足所差年限缴费可报销 天津市: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7号)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