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率是如何确定的?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单位初次参保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为八类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规定适时进行浮动。
三、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需提供哪些材料?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48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事故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五、哪些情形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确认?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旧伤复发确认、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
六、工伤职工何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各有几个等级?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治疗终结病情相对稳定后,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七、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费用;经批准的康复性治疗费用和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③生活护理费:指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享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的生活护理费。
3、工亡待遇: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②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③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30%或4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以上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参保职工哪些费用和待遇?
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及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解除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用人单位承担参保职工哪些费用和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陪护费;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述“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十、职工与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确定的缴费费率、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处理。
来源:菏泽人社专稿
编辑:菏泽市人社局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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