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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9-12-04 15: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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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由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3日印发。为便于准确理解《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今年3月,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落实民政部部署要求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相关工作衔接的通知》(黔民函﹝2019﹞30号),对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的衔接进行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特印发此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四个部分。

一是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是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养老机构所在市级或县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拟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颐养院”“安养院”“养护院”“老年公寓”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在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各级民政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数据信息的共享互通;加强与属地街道(乡、镇)的沟通,及时掌握养老机构设立和运营状况,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职责。

三是要求认真开展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所在市级或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各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在获知本辖区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养老机构名称、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业务(经营)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按照推动养老服务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积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商共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将相关信息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获悉养老机构登记信息后,应当根据职责主动介入事中事后监管。

相关链接: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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