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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规范》,机构应配专职人员!

文章来源:广东民政 发布日期:2020-01-06 2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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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农村敬老院运营领域的省级地方标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发布,将从2020年1月31日起正式实施。

《规范》明确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总则、建设要求、运营管理、服务管理和服务评价与改进共8个方面的内容,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提供政策指引和基本遵循,将有效提升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解决当前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最突出、最困难、最紧迫的服务问题,确保特困人员以及社会老人在供养机构的生活质量。

护理型床位应占

机构总床位数的30%以上

《规范》明确,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服务机构”)是指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的综合性服务机构。

供养服务机构应履行托底保障的机构职能,优先为半失能以上的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并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失能、失智、高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供养服务机构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防止资产流失。此外,应加强运营管理,积极为农村特困人员和社会老人提供多样化、多方位、多层次的供养服务,切实维护服务对象的权益。

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农村特困人员数量及集中供养需求确定。鼓励和支持建设能够满足若干乡镇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其中,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应辐射2个乡镇以上,粤东西北地区的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应不少于200张床位,珠三角地区的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应不少于300张床位。一般性供养服务机构应提供不少于40张床位,新建的一般性供养服务机构应提供不少于60张床位。此外,护理型床位应占机构总床位数的30%以上

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置

社工专业岗位、配备专职社工

《规范》明确,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专职社会工作者,一般性供养服务机构宜配置专职或兼职社会工作者。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总数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宜低于1/10,其中,护理工作人员数与入住服务对象比例宜为:与自理服务对象1/10,与半失能服务对象1/6,与失能服务对象1/3。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应对在岗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培训。

在服务管理方面,应对农村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执行。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至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至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此外,应规范评估流程和方法,评估活动每年至少一次。

居家照护服务:

每月至少提供一次实质性上门探望服务

在生活照料服务方面,供养服务机构应对服务对象建立护理个案计划,提供24小时生活照料服务并按计划100%落实生活照料项目及其要求。在居家照护服务方面,应为有需要的且签订协议的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提供居家服务,其中每月至少提供一次实质性上门探望服务;应开放设施和服务资源,向有需要的且签订协议的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膳食服务、康复指导等服务。

《规范》还对出入院、环境清洁卫生、洗涤、医疗护理、康复护理、心理/精神支持服务、文化休息娱乐、安宁服务等内容予以明确。此外,应建立服务质量检查制度及服务质量缺陷管理制度,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自我检查及服务满意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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