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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养老服务业纾难解困若干措施

内民政发〔2020〕70号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20-06-20 10: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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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金融办、医疗保障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支行、银保监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金融办、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全区养老服务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减轻养老服务企业税收负担。对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经相关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允许养老机构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用。养老机构在疫情期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缴政策。减缴缓缴的费种、期限和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精神予以落实。

三、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统筹地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机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养老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适当减免房屋租金。对需要缴纳租金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免收2个月租金。资金支付有困难的,可延期支付租金。对租赁其他产权性质房屋的养老机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强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服务企业,相关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对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服务企业,可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七、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对疫情期间养老机构发生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确保应赔尽赔快赔,缓解养老机构经营压力。

八、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2020年度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可用于支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购置防疫物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等,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养老机构可给予适当补贴。自治区本级在202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时对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疫情防控结束后自然失效。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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