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单位使用与之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全日制职工,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用人单位调集、转移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应持“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第二联)或“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第二联),到受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办理。
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者,个人档案在就业期间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本人流转。
本文地址:【上海】单位办理本市人员招、退工后,职工的档案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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