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推动肇庆高新区养老服务事业的稳步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肇庆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原则
(一)坚持户籍属地原则。
(二)坚持个人自愿申请原则。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在肇庆市辖区范围内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养老机构。
(二)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国家标准GB/T29353-2012),具有良好居住环境,必要设施设备和专业服务水平,能按照老年人身体状况、生活自理程度和社会交往能力,实行分类分级服务。
第四条 补助对象
本办法的补助对象为:户籍在肇庆高新区且落户5年(含满5年)以上(以户口本入户日期为准)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以户口本出生日期为准)。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60-6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二)70-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三)8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四)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00元。
(五)民生兜底对象补助按原渠道执行,不再享受本办法补助。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流程
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老年人,根据自身意愿,可向所入住的肇庆市范围内的民办养老机构提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具体程序为:申请人向该民办养老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彩色近照小一寸相片并根据养老机构入住程序办理入住手续。
(二)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流程
民办养老机构填写《肇庆高新区户籍人员入住民办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表(机构申请)》加盖公章并附上符合补助要求的申报人资料,报送至区社会工作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次月起开始享受补助。
(三)管理流程
1、对入住民办养老机构人员的补助资金,直接与各民办养老机构结算,民办养老机构在收取个人费用时,应直接扣除补助部分,并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机构入住老年人(符合补助条件)补助花名册、老年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补助统计表、收费凭证、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并盖章报送至区社会工作局。
2、如补助对象情况发生变动的,民办养老机构需在当月内将情况报送至区社会工作局,如发现瞒报或迟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回多拨付的补助资金。
3、民办养老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套取补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全额退还补助资金并且取消享受肇庆高新区有关养老政策和各项补助资格。
4、区社会工作局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
(一)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二)补助资金拨付: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区社会工作局会同区财政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补助费拨付给民办养老机构。
第八条 检查监督
区财政局、社会工作局等部门要适时对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老人人数、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区社会工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