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范围】
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补助方式及标准】
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补助标准由各县及叶集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按现有标准执行,补助对象在市主城区的,由市、区财政按5:5分担。
1.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补助范围】
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老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家庭。
【补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2.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
【补助标准】
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每张床位给予不超过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补助范围】
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补助方式及标准】
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及叶集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1.推进县(区域)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和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
2.施行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3项制度。
【补助范围】
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
【补助方式】
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建设补贴】
对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及经费安排按六政〔2016〕61号文件执行。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运营补贴】
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的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分别为300元/月/人、400元/月/人和600元/月/人。
【补助范围】
对通过验收的智慧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补助方式】
对于获得省级示范性智慧养老机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补助对象在市主城区范围内的,由市级统筹资金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