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措施: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其中运营补贴由市、县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对于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按其承接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给予相应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
▪ 扶持对象:民办养老机构
▪ 政策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61号)
▪ 主管部门:淮北市人民政府
▪ 政策措施:在城市,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计养老服务设施.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照新建的住宅小区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每百户按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 扶持对象:健康养老领域重大项目
▪ 政策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61号)
▪ 主管部门:淮北市人民政府
▪ 政策措施:各地要统筹整合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 扶持对象:健康养老领域重大项目
▪ 政策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61号)
▪ 主管部门:淮北市人民政府
▪ 政策措施:各县区应分类明确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社区养老设施用地、其他养老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需单独安排用地的,市、县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县区应当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在农村兴办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机构。
▪ 扶持对象:健康养老领域重大项目
▪ 政策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61号)
▪ 主管部门:淮北市人民政府
▪ 政策措施: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墓金,下同),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 扶持对象:健康养老领域重大项目
▪ 政策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61号)
▪ 主管部门:淮北市人民政府
▪ 政策措施:支持市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依托大专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鼓励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专院校对口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扶持对象:健康养老领域重大项目
▪ 政策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61号)
▪ 主管部门:淮北市人民政府
▪ 政策措施:加强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与养老护理服务机构的联系和互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护理机构(组织》就业.支持养老护理服务机构《组织〕申报设立高校毕业生和社会服务人才见习(实训)基地,将养老护理服务人员纳入社会服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组建专业护工队伍,进一步加大培训管理力度,努力提供更高水平的签约护理服务.对在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就业的卫生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注册变更、职称评定等相关政策。
▪ 扶持对象:健康养老领域重大项目
▪ 政策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6〕34号)
▪ 主管部门:淮北市人民政府
▪ 政策措施:全面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支出责任以市、县(区)为主,补贴形式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2020年底前补贴覆盖面达到50%以上
▪ 扶持对象:健康养老领域重大项目
▪ 政策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淮政办密〔2018〕112号)
▪ 主管部门:民政、财政部门
▪ 政策措施:在全市培训中级管理人员、护理师资人员和中级社工师,养老护理员、居家养老从业人员、初级社工师和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高年资护士、退休医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参与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与淮北师范大学、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及省内外其它高等院校开展合作,通过联合办学、订单培养、在职培训、考察交流、异地实习等进行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养。
▪ 扶持对象:养老机构人才培养
▪ 政策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淮政办密〔2018〕112号)
▪ 主管部门:民政、财政部门
▪ 政策措施:优化财政供给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给予重点倾斜。创新财政性资金补贴方式.逐步实现“补床头”与“补人头”相衔接,补助标准与评估结果相衔接,机构服务补贴与居家服务补贴相衔接。
▪ 扶持对象: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
▪ 政策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淮政办密〔2018〕112号)
▪ 主管部门:民政、财政部门
▪ 政策措施:居家养老设施逐步完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覆盖率达100%;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通过招标或委托,将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交由社会机构(企业)运营。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实行整片区运营,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通过兼并重组、连锁经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大做强,每个县区至少培育一家连锁3个以上社区养老服务站领军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快形成专业服务能力强、可持续发展的知名品牌,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 扶持对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 政策依据:《淮北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8—2020年)》(淮政办秘〔2018〕191号)
▪ 主管部门:淮北市人民政府
▪ 政策措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实施面向市辖区困难老年人,主要包括以下对象:1.城市低保中的“三无”老年人;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老年人;3.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老年人;4.在乡复员军人;5.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服务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执行,其中的失能老年人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不得重复享受。
▪ 扶持对象: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政策依据:《淮北市市辖区政府购买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淮民福(2019)6号)
▪ 主管部门:民政、财政部门
▪ 政策措施:按照自愿改造的原则,在市辖区范围内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适老化改造,以改善部分老年人的居住条件,最大限度减少老年人居家安全隐患,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执行。
▪ 扶持对象: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政策依据:《淮北市市辖区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淮民福(2019)5号)
▪ 主管部门:民政、财政部门
本文地址:淮北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