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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淮北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管理办法》(淮福〔2013〕179 号)

文章来源:淮北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1-17 17: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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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北市民政局文件
  淮福〔2013〕179 号
  关于印发《淮北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民政局:
  现将《淮北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 年10 月14 日
  淮北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养老服务站管理运营,发挥长效功能,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政策》(淮办【2010】86 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意见》(淮办【2010】87 号)、《淮北市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力量兴建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坚持“社会参与、专业化管理、社会化经营、政府保底”的建设经营模式,鼓励、支持采取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合资合作等形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养老服务站业务指导工作。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养老服务站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乡镇、社区居(村)委会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五条 政府兴建的社区养老服务站要在确保资产安全和使用方向科学的前提下,可以委托社区老年人群众组织、老年福利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管理运营,接受各区县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村)的监督。
  第二章 功能设置和服务内容
  第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应当坚持就近便利,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
  第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应在建筑醒目处设置标识。统一制作标牌,标牌文字内容为“***社区养老服务站”。各功能活动室门口悬挂相应标识,方便老年人识别。
  第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服务功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置生活服务用房、保健康复用房、文体娱乐用房以及辅助用房,要具备生活照料、入户服务、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
  生活服务用房包括休息室、厨房、餐厅等。休息室要与娱乐室隔离开。
  保健康复用房包括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可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日托老人提供医疗保健、身体常规检查等服务。
  文体娱乐用房包括阅览室、书画室、棋牌室和多功能活动室,配备电视机、计算机等设施。
  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公共卫生间、洗浴间等。
  第九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安全消防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第十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的服务对象为本社区的 60 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特困且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人以及其他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
  第十一条 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二)康复护理服务: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并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
  (三)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上网阅览等服务。
  (四)法律维权: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五)精神慰藉:为老年人提供聊天、心理咨询和疏导等服务。
  (六)其他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形式:
  (一)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人、长期生病卧床及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二)日托服务:为在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运营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运行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推动相结合。鼓励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多种形式。具体可采用多种运营方式
  (一)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直接由社区居(村)委会管理,派社区服务工作者或社会工作者承担日常服务工作。
  (二)与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选择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公司签定协议,委托经营管理。
  (三)利用养老机构的服务优势,与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签定协议,委托经营管理。
  (四)与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合作,签定协议,承担运营管理等。
  第十五条 市 、县区政府为社区养老服务站提供运营补贴,按照每个日托服务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0 元的标准给与补助。
  第十六条 配备与养老服务站功能相适应、与照料老人数量相适宜的管理服务人员,原则上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 人。
  社区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可由社区居(村)委会成员、志愿者、专业服务人员或者企业、社会组织聘用的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按老年人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经济收入等情况实施低偿服务。收费性服务项目实行“三定”(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三公开”(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服务价格)。
  第十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张贴公布,并报区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基层政府或社区居(村)委会举办的社区养老服务站经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可以采取公建民营的办法,委托给老年福利机构、社区老年人群众组织、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从事社区养老服务。县区民政部门、乡镇(办事处)要鼓励、扶持、指导公建民营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对社区养老服务站进行评估考核,对运行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不高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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