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川民发〔2014〕145号
各市(州)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的“加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任务,根据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城镇养老服务设施是在城镇范围内建设的,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服务的设施,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养老机构,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基础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当前,我省人口老龄化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但是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紧张、总量不足、设施落后等问题突出,养老服务设施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急需提高。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建立健全城镇养老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落实责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制定规划,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完善养老服务和设施规划。各地要认真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科学分析本地区老龄化趋势,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和相关设施建设纳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制订和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要按照城乡老年人口发展态势、所占比例、分布情况以及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省老龄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14〕9号)要求,完善和优化城镇养老、医疗卫生、文化等各类公共服务体系,并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实施,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
(二)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各地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口较为集中或者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应适当加大养老设施建设规模。要结合省政府《实施意见》确定的2020年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特别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养老机构建设具体目标,测算出建设规模、用地需求,按规划分解确定年度用地计划,逐年抓好落实。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积极推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
(三)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小)区,要按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非独立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地面上低层,多期开发的居住(小)区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各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已建成的居住(小)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四)积极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要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发展现状出发,结合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机构网络。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为城镇“三无”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支持个人举办家庭式、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三、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保障措施
各级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合作,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加快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各级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合作的良性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要做好协调,加快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城镇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严格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床位标准和建设规模确保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规模,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不得扣减或挪做它用,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所需用地。对规划可以分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按相关政策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对需要在其他建筑物内部配建或确实不具备单宗划宗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可将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指标纳入所在宗地的土地供应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承担配建任务的具体内容。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积极落实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制定城市规划必须按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人均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编制养老设施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居住区或社区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进行协调和衔接,积极推进相关设施的集中布局、功能互补和集约建设,充分发挥土地综合利用效益,并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规模。编制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时,要依据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每100户(平均每户3人计算)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
(二)加强协调,提高效率。要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发挥部门联动效应,共同做好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对于条件成熟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要及时跟进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对于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要及时沟通协调解决;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工作推进中的责任分工。
(三)整合资源,发挥效益。要加强城镇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做到资源整合,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城镇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城镇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四)落实政策,强化扶持。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其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规费按有关政策给予减免。城镇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五)依法履职,加强监管。明确用于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房,不得挪作他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房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各地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四、开展养老服务设施清理检查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民政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对城镇社区、已建成居住(小)区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并于2014年12月10日前书面上报清理检查情况,填报《城镇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已建成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将清理检查结果以市(州)为单位上报民政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未按规定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并启动整改工作,限期落实。
各地如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毛文全,028—8442306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张建国,028-87036179。
四川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郗晓勇,028-8672570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王淑建,028-85568661。
附件:1. 城镇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
2.已建成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