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公积金政策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当前住房公积金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文章来源: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5-28 10:09:27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川建金函〔2016〕168号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石油分中心,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去年以来,我省各市(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的要求,陆续出台和调整了住房公积金政策,我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为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房地产市场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超额完成了任务。为了做好今年的工作,落实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完成住建部下达给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目标任务,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保持政策连续性

去年我省各市(州)相继出台住房公积金政策,部分市(州)明确了政策执行期限。各市(州)要认真梳理,履行相关法定手续,避免出现政策空挡,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二、保持政策稳定性

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大力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是今年我省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市(州)要保持政策稳定,政策调整要符合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去库存工作中的作用。

三、结合实际,分城施策

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的市(州),要有效地释放结佘资金,总结去年政策调整落实情况,分析研究对策,继续挖掘政策潜力,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个贷率高于85%的市(州)要保持高位运行,积极开展融资业务,满足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住房公积金的正常使用。

四、改进监管方式

根据《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川建发〔2009〕9号)相关规定,各市(州)管委会要自觉接受行政监督。管委会会议审议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重要事项,应当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报送我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根据需要我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将派人列席管委会会议。

五、规范备案格式

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重要事项备案及报告的规定》(川建金管发〔2010〕148号)相关规定,各市(州)管委会办公室要认真落实“事前报备,事后备案”的要求。有关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重要事项,应当在提交管委会会议之前,将拟提交管委会审议文件(报备要求详见附件)向我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报备。

联系人:刘建成,电话:028-85521731,18980946181

邮箱:scsgjj@scjst.gov.cn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9曰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延伸阅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 四川省: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95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项目储备和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4〕155号) 关于做好四川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0〕3号 《关于做好四川省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6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算基数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901号) 四川省: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1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1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4〕1号) 四川省: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4〕145号)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