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矛盾突出,养老压力日益突显。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6.57万人,占比20.02%,人口老龄化给养老工作带来严峻考验的同时也提供了良好的投资平台。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养老机构14家,其中公办6家,民办8家,设置养老床位2601张,整体入住率为36.8%;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43个,其中实行社会化运营9个。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鄂民政函〔2019〕99号)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由举办者向所在属地行政审批局申请登记,由民政部门在名称预核准环节,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0724-6059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