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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非公企业也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最高可罚用工单位5万元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6-01-15 05: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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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彭迎兵 通讯员郭长敏)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不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专利”?连日来,多位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市民打来电话咨询,非公有制企业是否也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今年34岁的市民杨先生已经在城区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了8年,但企业至今一直没有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更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前,他曾向公司高层提出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求,但高层以公司是非公有制企业为由百般推诿。杨先生问,如果非公有制企业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没有相关措施强制性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

    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为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市政府去年专门下发了《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要求凡在本市城镇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聘用人员工作时间满一年的,企业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逾期不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或缴存,逾期仍不办理或不缴存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广大职工,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到单位注册地或经营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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