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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荆门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6-01-15 05: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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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规范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现就其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合计16%或24%,由个人自愿选择。如需申请贷款,首次缴存时,应至少一次性补缴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一般不得低于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划扣缴存程序,每月定日从个人银行储蓄账户划扣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因余额不足导致划扣缴存失败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以封存,封存后3个月内仍未补缴或累计3次划扣失败的,取消其5年内贷款资格。

    三、严格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只有在本市购房时,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连续按月成功划扣缴存3个月(含)以上,在严格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对在优质楼盘购房的,可适当放宽限制,但其住房公积金必须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严格审查个人贷款资格,个人征信显示为关注类或禁入类的,不受理其贷款申请;控制贷款年限,男职工控制在60周岁以内,女职工控制在55周岁以内,其工资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

    四、加强贷后风险管理。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申请还贷提取的,提取后个人账户须至少保留3个月的还款金额;还款连续逾期3个月(含)以上的,应提前终止贷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统一管理,缴存和使用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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