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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

文章来源: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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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慈溪市市民政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慈民养〔2019〕47号),调整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一、调整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10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80(含)—99周岁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仍然执行原标准。

二、此次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4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是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慈政发〔2011〕54号)文件第二条:

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80周岁(含80周岁)一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90周岁)一9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龄老人,在高龄津贴标准基础上增发30%。发放时间从2011年4月1日起。

百岁老人(含99周岁)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仍按原规定发放。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百岁老人(含99周岁),2011年4月1日起再增发30%的长寿保健补助费。

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9号)文件规定,10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80(含)-99周岁老龄老人的生活津贴仍然执行原标准,并由2019年4月4日起执行,因此有必要调整2019年度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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