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9〕29号)文件。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养老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部门备案。
2018年12月29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施行,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19年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在2018年12月29日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5.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6.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7.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卫生、医疗机构执业等材料(复印件)。
县民政局可由养老服务部门直接受理备案;也可由对外窗口统一接受并初步检查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材料不全的告知其所需补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及时转交养老服务部门受理。养老服务部门在备案检查材料中,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无问题必须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不收费。
负责股室:藤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慈善社工股
本文地址:藤县养老院备案指南 (202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