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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办事指南

梧州市住房补贴业务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9-15 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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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补贴业务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梧州市人民政府《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住房货币补贴调整方案的通知》(梧政发〔2005〕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职工提取住房补贴购买住房问题的批复》(桂金管字〔2007〕24号)

申请条件:符合梧政发〔2005〕68号文件的单位和职工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住房补贴汇缴

1、单位首次缴交及新增人员缴交住房补贴时,机关事业单位凭市房改办审批的“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核定表”和“职工住房补贴明细表”;一般企业单位出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的单位住房货币补贴方案,填写“住房补贴汇缴清册”并办理转款后,持“住房补贴汇缴清册”、“住房补贴汇缴书”到我中心办理住房补贴个人明细账的建立及汇缴手续。

2、单位在缴交住房补贴的月度内发生变更(如人员新增、封存、销户、转移等),填写“住房补贴变更清册”,按变更后的住房补贴金额办理转款并填写“住房补贴汇缴书”到我中心办理汇缴手续。

3、单位缴存住房补贴时,其资金来源为单位住房资金的,应按市房改办审批同意的“单位住房资金申请审批表”列明的金额、用途,在每月缴交时,除填写“住房补贴汇缴书”外,并出具委托转款至住房补贴账户的委托书到我中心办理汇缴手续。

4、缴存职工个人资料(如: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需要更正的,由单位出具提出更正的书面报告,到我中心办理更正手续。

住房补贴转移

单位职工在本市调动的,凭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盖章,并由本人签字确认转移金额的“住房补贴转移申请书”到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住房补贴提取

1、由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补贴提取清单”一式三份(需注明单位收款账户详细信息),出具由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申请书,并提供相应提取资料(提取资料与公积金提取资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到我中心办理住房补贴提取手续。

2、住房补贴提取款项转回单位,再由单位发给职工本人。若单位由于机构改革或被工商局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无法提供账号的,应由其主管部门办理住房补贴的相关接收和发放手续。该单位需出具委托书,注明委托的原因、委托的住房补贴金额、委托收款的单位名称、账号和开户行,委托单位的经办人。我中心据此转账到收款单位。

办理上述业务所需业务表格可在我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办理地点: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科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梧管理部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岑溪管理部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藤县管理部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蒙山管理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令时为下午3:00—6: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4—2838889 6023132(市本级)

0774--8220330(岑溪管理部)

0774--2682847(苍梧管理部)

0774--7281652(藤县管理部)

0774--6281510(蒙山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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