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监管工作,除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外,主要依据是“一法律、一规章、两文件、一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民政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管理办法》(我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民政部牵头出台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强制标准)。为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查什么、怎么查,罚什么、怎么罚”,我局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养老机构行政执法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执法指引》)。
《执法指引》聚焦养老机构监管中的执法实操实务,包括总则、行政检查、案件办理、附则等四个部分,力求将监管原则、重要规定、最新要求进行有机整合。
(一)总则部分。包括目的依据、适用对象、适用内容、养老机构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等内容。其中,养老机构违法行为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罚则部分内容进行了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事项是按照民政部2023年发布的《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的规定。将两者明确列入总则部分,是为了推动行政执法既能有效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也能防范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一步提升监管质效。
(二)行政检查部分。结合民政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内容,对行政检查类型、检查要求、检查行为、检查记录、检查结果等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并结合我市监管实际,按照“谁备案、谁监管”“属地管辖”等原则,厘清了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职责。同时,对照监管需要关注的“行政登记许可”“备案”“消防安全”“服务质量安全”等重点,编制了《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单》,明确了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办法,与后续行政处罚形成了有效贯通。
(三)案件办理部分。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全市民政行政执法既有做法经验,对养老机构违法违规案件的受理与立案、管辖与移送、调查取证、决定与送达、结案与归档、处罚结果运用等予以明确规定,确保行政处罚涉及的步骤环节严谨规范,养老机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处置,同时防范执法过程中出现瑕疵和风险。
(四)附则部分。为确保《执法指引》的延展性和实用性,第三十五条“条款冲突适用”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发生变化时,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内容为准”;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明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和依法办理登记的为残疾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行政执法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