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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北京市]关于街道办养老服务机构改扩建资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5-08-05 08: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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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36号)文件精神,调整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布局,扩大城区养老服务机构规模,缓解城市机构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建立完善我市养老服务网络,市民政局决定从今年开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对街道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和已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扩建、改造工程予以资助,现就街道办养老服务机构改扩建工程资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助条件
  1.资助对象为各区县街道办事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乡镇敬老院和在三年农村敬老院改造中已改造过的地区办事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不纳入此次资助范围),一个街道限于一所。
  2.申请资助机构所在区县养老服务机构平均床位使用率须达到60%以上。
  3.申请资助改造的单位应有能及时到位的配套资金。
  二、资助标准
  1.对改善条件、环境和增添设备,不增加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每所资助10万元。
  2.对有新建、扩建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除资助10万元外,凡新增加一张床位,还可资助1万元,每所资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三、基本要求
  1.资助资金只能用于街道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造,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截留或转移。
  2.改造后的街道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改变服务性质,如改变服务性质,须收回资助金。
  3.新建、扩建后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建设部、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符合无障碍设施标准。
  4.服务项目的设置必须达到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
  5.改造后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有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室内文化、娱乐、健身活动场所和设备,室内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
  6.老人居室设计要充分考虑老年人自理或不自理等多种服务需求,居室内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7.改造后的养老机构应具备开展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的服务功能,为居家老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支持。
  四、资助程序
  改造单位向所在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改造项目内容,经区县民政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核查合格后,纳入资助名单。改造工程开工后拨付资金总额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五、工作安排
  8月30日之前,区民政局上报申请改造的机构信息表。(见附件)
  9月30日之前,市民政局对资助单位进行核查,确定资助名单。
  附件:北京市2005年街道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造信息表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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