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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资助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8-03-20 1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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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民福发〔2008〕121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资助街道乡镇养老
  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为扶持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决定对本市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给予资金扶持。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为主体投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设备更新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资助条件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养老服务事业中起到示范作用,充分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发展中的职责。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期间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凡申请资助的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养老服务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十一五”期间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类型,即:满足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等特殊困难老人养老服务需要的养老服务机构或满足社会急需的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
  (二)获得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三)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GJ122-99)施工建设,符合无障碍设施标准。
  (四)新建、扩建养老服务机构老人住房单人间数量不得超过10%。
  (五)扩建的乡镇(地区办事处)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率不低于80%并呈上升趋势,扩建后总床位不得超过500张。
  (六)区县配套资金不低于市级资助金额30%,建设单位有充足配套资金。
  三、资助标准
  (一)新建、扩建的乡镇(地区办事处)养老服务机构,每新增1张床位资助5000元,最高资助额为100万元。
  (二)新建、扩建的街道养老服务机构,每新增1张床位资助10000元,最高资助额为100万元。
  (三)需购置设备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设备购置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为10万元。
  (四)利用现有养老服务机构改建的,按照改建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为20万元;利用其他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改建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为100万元。
  四、资助程序
  (一)拟申请资助的项目须在项目实施前一年6月底前,向所在区(县)民政局提交建设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或设备购置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经区(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提交市民政局。
  (二)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纳入第二年预算。
  (三)属于建设项目的,动工时拨付50%款项,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50%款项;属于设备购置的,签订购置意向书后,拨付全部款项。
  五、基本要求
  (一)因新建而申请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应设置于本市机构布局空白区域(以街道、乡镇行政区域为单位)以及距离交通主干线5公里以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2公里以内区域。
  (二)扩建、购置设备的机构距离前一次市级资助时间不得少于3年;改建、翻建的机构距离前一次市级资助时间不得少于5年。
  (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截留或转移。
  (四)资助金纳入养老服务机构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经批准转变服务性质或转制改革为非国有性质的受助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清算后,退还市级资助金。
  (五)接受新建、改建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由政府指导制定。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变服务性质或转制改革为非国有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七)资助金拨付使用后1年内,应提交资金使用决算表(见附件3)。
  附件:1.《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助申请表》
  2.《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设备购置资助申请表》
  3.《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决算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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