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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政策

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 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民发〔2025〕66号

文章来源:民政部网站 发布日期: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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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推动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八部门联合出台重磅举措,聚焦品牌建设、科技赋能、供需对接、环境优化与政策扶持,全方位支持养老服务主体壮大发展,打造老年友好型社会新图景。

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 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现将《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 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自然资源部 商 务 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25日

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 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充分激发各类养老服务经营主体活力,营造投资创业良好环境,促进银发经济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推进品牌化建设

(一)加强品牌塑造。支持连锁化养老服务经营主体设置具有品牌特色的标识牌匾,提升品牌认知度。鼓励省级民政部门推动规范各类养老服务经营主体名称及标牌,持续增强养老服务经营主体品牌辨识度。

(二)引导品牌商标注册。鼓励和支持各类养老服务经营主体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将特征显著、便于识别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鼓励具有较广泛知名度、较好市场声誉的连锁化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依法用好驰名商标制度,加强商标品牌保护。

(三)加强知名品牌推介。结合“敬老文明号”创建、优质服务创建、生活性服务业“领跑者”企业建设等活动,加强优质养老服务经营主体品牌推介,择优将养老服务品牌纳入中国消费名品方阵,打造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领域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

二、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化供需对接

(四)优化养老服务和适老化产品供给。推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扩围升级,引导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连锁化运营等方式进入社区,以社区为载体整合周边资源提供服务,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发展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支持培育专业化陪诊助医机构,规范开展老年人陪同诊治等服务。鼓励移动助浴车进社区,上门提供助浴服务。围绕智能康复辅具、生活护理等类别推广一批养老消费“时尚潮品”。鼓励研发适合老年人的化妆品,研发加工低糖、高蛋白、易咀嚼等适合老年人的食品。积极引导服装服饰企业开设老年产品线,加强服装服饰适老设计,研究应用具有安全防护、蓄热保暖、定位等特定功能的服装服饰。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换新,构建适宜老年人的居住场景。

(五)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各地立足本地实际,依托现有平台开辟养老专区,拓展和强化供需对接、服务示范、行业指导、资源链接等综合服务功能,统筹推动区域养老服务资源高效利用。支持各地用好现有博览会、展销会、对接会,结合实际增设银发经济展区或板块,促进老年用品制造上下游企业、平台商、服务商、用户群体之间的多元对接。鼓励电商平台、大型商超举办主题购物节,设计老年版专用界面,支持设立银发消费专区,便利线上线下消费。

三、大力支持科技赋能养老服务

(六)鼓励养老科技攻关及产品研发。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数智化升级,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北斗技术运用到老年人健康监测、安全报警以及个性化定制服务中。鼓励养老服务机器人产业发展,针对家庭和机构对老年人日常护理、情感陪护及社会支持等需求,促进机器人技术、医疗康复、智能家居等跨产业协同与技术融合,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智能化养老支持。加快推动具身智能技术、新兴材料技术、基因技术、康复辅具等产品研发,积极探索脑机接口、外骨骼机器人、肌肉外甲等技术,为身体功能退化的老年人提供科技支撑。

(七)支持产品技术应用验证。支持智能养老设备、康复护理机器人等开发企业嵌入养老服务机构,更新运用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服务共享、设备租赁、试点试用等方式增强老年用户体验感,加快产品适老化转型和技术迭代。支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智能养老产品开发企业合作,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体等,开辟智能养老用品展示、体验专区,让更多老年人接触适老科技。

四、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八)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各地要加快养老机构分类改革,持续优化各类型养老机构经营主体支持政策,在养老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设置损害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款,禁止通过隐性条款限制异地养老机构落地。

(九)建设标准认证体系。加快制定老年用品、养老服务等国家标准。建立银发产品、服务相关认证制度,鼓励认证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和适老化需求开展银发产品和服务自愿性认证,引导老年群体、养老机构等用户方依法依规采购获得认证的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获证信息跟踪、责任追溯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形成“盲选”、“优选”市场机制。开展银发产品、服务标准实施情况监测和实施效果评估,推动标准落地见效。

(十)保护老年人权益。通过“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敬老月”活动等广泛开展老年反诈防骗教育。规范养老服务中介服务,严厉打击夸大产品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的“欺老”行为,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旅游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市场乱象,依法依规对违法侵权的养老服务经营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十一)维护经营主体权益。合理确定养老服务机构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规范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严肃处理针对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乱收费、乱检查、乱执法、乱罚款问题。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理定价。通过主流媒体、社交平台、公共场所等多渠道投放公益宣传片,以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正面宣传报道。

五、加大要素扶持力度

(十二)完善政务服务。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政务热线、政府门户网站、咨询平台等渠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状况、养老服务设施分布以及利用情况、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等,并为养老服务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指导服务。建立行业培育孵化机制,鼓励养老服务经营主体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

(十三)优化证照办理。健全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实现登记信息的及时更新与共享。鼓励地方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养老服务经营主体证照跨区域“一网通办”,探索实行养老服务领域电子证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

(十四)支持稳定运营。加强土地供给,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要根据当地人口老龄化程度优先保障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和银发经济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对于承接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的市场主体,按稳定经营预期原则确定承接期限;运营方有较大投入的,承接期限可适当延长。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并通过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一床一码”动态监管等举措助力政策精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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