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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陇南市支持养老机构(设施)可持续 运营的若干措施

陇政办发〔2026〕6号

文章来源:陇南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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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陇南市重磅出台养老支持新政!2026年3月5日起施行,涵盖护理员每月3000元补贴、本科以上养老护理员万元奖励、特困供养机构每人每月200元运营补助、助餐点分类年补1—3万元等硬核举措,水电气热全按居民价执行,真金白银托底银发幸福。

陇南市支持养老机构(设施)可持续 运营的若干措施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支持养老机构(设施)可持续运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陇政办发〔202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支持养老机构(设施)可持续运营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陇南市支持养老机构(设施)可持续运营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我市养老机构(设施)可持续运营,提升基本养老供给能力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确支持范围,确保持续发展

(一)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重点支持由政府投资兴建、为特困供养对象等提供服务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以及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级互助幸福院、老年助餐点等养老服务设施。

(二)聚焦兜底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稳定可持续的财政投入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良性持续运营,提升服务能力,更好地履行政府基本养老服务托底职责。

(三)强化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统筹支持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级互助幸福院、老年助餐点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可持续运营,引导其规范经营管理、拓展服务功能,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

二、保障人员经费,稳定服务队伍

(四)按标准配齐养老护理员。各级养老机构(设施)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应按照全失能老人1:3、半失能老人1:6、自理老人1:10的标准配齐养老护理员。

(五)落实养老护理员及管理后勤人员补贴。针对养老护理员护理补贴严重不足以及管理后勤人员工资无来源的现状,市、县区财政对此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对收住本市户籍特困供养对象并按本规定足额配齐养老护理员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名护理人员每月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向养老机构核发相关补贴,由养老机构用于发放养老护理员及管理后勤人员补贴,作为其薪酬待遇的组成部分。养老护理员及管理后勤人员补贴的认定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遵循“谁登记备案、谁认定”的原则;经认定后所需的补贴资金,根据财政事权划分及支出责任,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补贴资金的发放可一并纳入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发放流程,按月统一拨付至养老机构对公账户。

(六)切实加强养老护理员权益保障。各级养老机构(设施)要依法与养老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落实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范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七)完善养老护理员正向激励。引导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对上述人员在陇南市养老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5年的养老护理员,大中专学历人员给予每人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给予每人不低于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谁登记备案、谁认定”的原则认定;经认定后所需的奖励资金,根据财政事权划分及支出责任,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三、强化运营支持,提升服务效能

(八)落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依据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向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机构水、电、气、热及设施设备维护等支出。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谁登记备案、谁认定”的原则认定;经认定后所需的补助资金,根据财政事权划分及支出责任,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补助资金的发放可一并纳入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发放流程,按月统一拨付至养老机构对公账户。各县区可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九)落实养老设施运营补助。对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级互助幸福院实行阶梯补助。运营初期(投入运营前两年),落实好省级财政分别按每年10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进入持续运营期(从第三年起),由各县区财政依法分别给予每年6万元、2万元的补助。

(十)分类补助老年助餐点。根据老年助餐点的面积和服务量给予运营补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日均服务超过50人的一类助餐点,县区财政每年补助3万元;面积50至99平方米、日均服务30至50人的二类助餐点,县区财政每年补助2万元;面积50平方米以下、日均服务不足30人的三类助餐点,县区财政每年补助1万元。

四、落实优惠政策,减轻运营压力

(十一)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对依法备案的养老机构(设施),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费用,统一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

(十二)完善计量收费方式。水、电、气、热等相关经营企业应及时为养老机构(设施)办理价格申报变更手续。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要进行计表改造,确保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且无法改造的,可采用定量或定比等方式统一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计费。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

(十三)完善风险保障机制。对依法登记备案并正常运营,且参加全市统一投保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市级通过财政资金或福彩公益金给予不超过保费80%的补贴,具体标准根据年度招标结果与资金预算动态调整,切实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

五、健全保障机制,确保措施落地

(十四)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将养老护理员及管理后勤人员补贴、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奖励资金、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养老设施运营补助、老年助餐点补助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五)建立精准核定机制。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动态核定机制,于每月月底前依据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数、养老护理员在岗名册、社保缴纳记录和养老设施、老年助餐点运营服务台账等进行核验,准确核定养老护理员及管理人员补贴、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奖励资金、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养老设施运营补助、老年助餐点补助等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十六)实施绩效量化考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机构(设施)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老人满意度、运营规范度等进行量化评分,考评结果与经费核定挂钩。

(十七)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简明易懂的政策申请指南,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及工作群等线上线下渠道同步发布与解读。各县区要及时组织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各类补贴、补助及优惠政策内容清晰、申请流程明确,推动相关养老机构(设施)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十八)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各级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和老年助餐点补贴、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全过程监管。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为确保养老机构(设施)可持续运营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政策的统一解释、统筹协调与督导推进,通过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方式,及时研判并破解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推动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各县区要将此项工作列为年度重点民生任务予以推进,加强动态监测与绩效评估,确保各项支持政策精准落实、惠及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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