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民政局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工作。通知明确公建民营机构须优先保障特困、经济困难孤寡、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服务需求;严格审核运营方法人资格、信用记录及服务资质;合同须覆盖设施状况、服务标准、权责划分、费用与资产管理、合作期限及移交安排等核心条款;禁止收取会员费,兜底对象收费执行规定标准,社会老人收费坚持普惠原则;每年开展设施管理、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及公众评议等检查评估;运营方出现擅自变更主体、侵害老年人权益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责令整改或解除协议。
重点聚焦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运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保障,严控运营主体准入,细化合同关键条款,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建立年度综合评估机制,落实市、区两级建设与运营补贴,健全安全与权益保障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