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正式印发,明确三类养老服务设施可实施公建民营,包括政府出资建设或购置的养老机构、约定产权归政府的政社合作设施、以及新建小区配套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
办法规定运营合同期限不超过10年,坚持公益属性和兜底保障功能,优先服务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及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要求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改变养老服务用途;明确七种情形可解除合同,并建立入住人员妥善安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