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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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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中关于“调整养老金要注意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本市2005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和高级技师:
  1、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前需获得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退休时聘用在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满一年,或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满二年及以上。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级别为1到6级),退休时专业技术级别4级(210.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正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专业技术级别6级(157.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副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的高级技师,退休前需获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并在相应的高级技师岗位上由用人单位聘用。
  二、“专加”养老金标准
  上述人员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具有(比照)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重复享受。
  三、审批、申领和发放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情况,由其退休时所在单位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复核。
  对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申领“专加”的养老金,需由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并提出意见,填报《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单位在报送《审批表》,申领“专加”养老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出示原件并附复印件):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有关材料;
  (3)《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4)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技师岗位的聘用证书。
  3、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发放“专加”的养老金。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四、经费列支渠道
  “专加”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国家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予以支付,有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每年在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贴总额中统筹解决。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审批表》 (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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