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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3-22 08: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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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个人住房消费,防范个人贷款风险,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服务,现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贷款核算主体(以下简称中心主体核算)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新申请的个人贷款实行中心主体核算业务,同时,个人贷款的还款业务采用自由还款方式(中心主体核算和自由还款方式说明附后),各管理部可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办理上述个人贷款业务。对于2005年1月1日尚未签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其要求采用自由还款方式的,可按照自由还款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贷款手续。
  二、个人贷款实行中心主体核算和自由还款方式后,各管理部应严格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后自由还款方式下的贷款流程及操作规范》执行。
  三、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贷款启用新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增加、调整了有关单据,具体样式附后。
  四、自由还款方式下个人贷款担保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比照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五、采用自由还款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审核标准与现行贷款审核标准一致,即以等额均还还款方式计算出的月均还款额作为依据,考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额度。
  六、中心主体核算后,对于有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需求的借款人,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办理。
  七、实行自由还款方式后,对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个人贷款集中管理部办理的项目,由原集中管理部委托上述受托银行办理该项目新发放个人贷款的手续。
  八、对于二手房贷款,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注明借款人用于抵押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借款人的借款期限须低于此剩余使用年限三年。
  九、采用自由还款方式的个人贷款,除上述规定外,其它政策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十、对于2005年1月1日(不含)以前发放的个人贷款,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十一、各管理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保证个人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
  特此通知。
  附: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自由还款方式说明》
  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后自由还款方式下的贷款流程及操作规范》
  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在自由还款方式下新增、调整的有关合同、单据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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