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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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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全省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规定条件的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人员,自愿申请参保的,应允许其参保。

二、未参保的“五七工”、“家属工”,今年自愿申请参保的可以参保,但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按冀人社发〔2011〕4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五七工”、“家属工”的认定仍按冀人社发〔2009〕8号规定执行。

三、现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缴费的职工或已经参保缴费的人员,不能按冀人社发〔2011〕49号规定补缴,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为其参保缴费,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已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或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享受因工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不能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补缴完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必须提供原始档案资料,并先经市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补缴。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有原始档案资料的,应提供原始档案资料;不能提供原始档案资料的,可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并在原企业或所在社区(原企业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不存在的)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即可纳入统筹。

六、鉴于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年龄都比较大,大部分文化水平比较低。为规范个人申请内容,使他们事先了解本人缴费标准、享受待遇标准等事项,又方便他们写《申请》。市局制定了《申请》,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要认真阅读和了解《申请》中的内容,同意后,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本人必须签字摁手印,否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受理补缴申请。

自愿申请参保缴费的人员,除按要求填写《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外,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距退休年龄满15年的差的人员,还应填写《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一式三份。审核工作小组应审查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能证明本人从事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或有效证明。档案留存身份证、户口簿主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及原始资料或有效证明的原件。

七、为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使未参保人员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专门的审核工作小组。组长由葛保江担任,成员有:党永明、王库、张文彬、郭建峰、侯全希组成。市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市本级和非省财政直管县企业未参保人员的身份认定、档案资料审查和基础信息审核。

八、非省财政直管县区企业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将有关资料报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工作小组初审合格后,由所在县区审核工作小组报市局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再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缴费手续,计发待遇。

九、单位已经关闭或灭失的,应通过人事代理机构办理。

十、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于2011年9月底、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及《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报市局养老保险管理科。

附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养老保险 统筹范围 通知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7月26日印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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