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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亲诉六子女获赡养权

文章来源:中老年时报 作者:庞津昆 发布日期:2013-08-15 09: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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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一名九旬老妪在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将不愿尽赡养义务和不常回家看望老人的6名子女告上法庭,在法官主持调解下,不仅使其赡养费给付问题得到了法律保障,而且满足了她应享有的精神赡养需求。
 
  90岁的李大娘老伴25年前去世,膝下有两儿四女,无收入,也不享受低保。日前,她在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以要求6名子女每人每月各给付她赡养费500元,且每人轮流到其住处“值班”照顾并常回家看望为由,将6名子女诉上法庭。
 
  红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原告要求6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主审法官考虑原、被告之间都是至亲关系,为挽回他们因对簿公堂而受损的亲情,未直接作出判决,而是依照7月1日起实施的新《老年法》第18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规定,依法主持调解,分别对原被告进行释法说理,讲明了子女都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用亲情感化他们。6名被告一致表示,结合各自经济收入状况,愿意从物质和精神方面共同承担起赡养老母亲的义务。
 
  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原告与6名被告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自今年8月起,6名被告除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400元外,并轮流到原告住处照顾其衣食起居和常回家看望老人,关爱和慰藉原告孤寂的内心,重塑家庭亲情。法院对该份协议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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