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但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后,应当按照该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