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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参保个人死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能否继承?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3-09-10 2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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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可见,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人对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企业划入部分无权继承,而只能继承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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