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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如何确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3-10-26 09: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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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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