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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80元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3-27 07: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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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自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调整为1680元,增加18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由8.6元调整为9.7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5元调整为16.8元。
  本市自2010年以来,已连续五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20元、1160元、1310元、1500元和1680元。本轮调整,将使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直接受益。还将助推企业各薪等、薪级同比例上调,带动企业工资水平整体提高,使更多企业职工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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