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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常见问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及额度

文章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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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贷款期限
  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的最短期限:
  1.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不得超过20年;购买公有现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得超过10年。
  2.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5岁。
  二、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按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的最高可贷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①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②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a.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或私产住房。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8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其中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为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评估价格的较低值。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50%。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b.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所需费用的70%。
  ③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a.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b.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c.以下情况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④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申请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参照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计算出的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千位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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