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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常见问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文章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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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有: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岁);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女性55岁、男性60岁;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五)本人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是指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住房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的含义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若借款人(配偶)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1个月,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三、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记录;
  2.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还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
  4.有呆账或核销记录;
  5.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
  6.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超过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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