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动态

子不孝 老母房产传女儿

文章来源:《中老年时报》 作者:孙桂龙 发布日期:2014-08-24 08:33:34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案例再现
  83岁的魏大娘丧偶后购得一套私产房,一儿一女成家单过。儿子20多年来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女儿一直照顾老人。魏大娘立下遗嘱:去世后房产由女儿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老人去世后,女儿按继承公证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儿子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认为母亲生前所立遗嘱未经自己同意,该房产应有自己一份。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公证员析案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该房产系魏大娘个人财产,大娘生前将房产留给女儿是对女儿赡养她的回报,无须征得任何人同意。因其子不尽赡养义务,大娘才通过法律剥夺了其继承权,这是法律赋予她的合法权利。
  和平区公证处表示,立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思维清楚,有语言表达能力,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立遗嘱人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有他人胁迫;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所立遗嘱内容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报记者 孙桂龙 通讯员 张凤虎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