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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重庆市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9-01 12: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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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1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9月1日起,全市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为两类地区:
  一类地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县、荣昌县、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等25个区县。
  二类地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
  二、发放标准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875元/月,二类地区调整为805元/月。
  三、资金渠道
  发放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部分按规定申请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精心组织,抓紧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各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高受理和发放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要加大对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力度,及时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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