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4〕6号)文件精神,经我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共同努力,截止8月22日,我市201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圆满完成,相关待遇已全部发放到位。
按照文件规定,此次待遇调整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201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水平调整自2014年1月开始执行。
本次待遇调整涉及我市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人员共计1227名(其中,1至4级伤残职工391名,供养亲属836名)。通过此次调整,我市人均伤残津贴由1821.02元/月增加到1998.23元/月,增加177.20元,增幅9.7%;人均生活护理费由804.14元/月增加到913.59元/月,增加109.45,增幅13.6%;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由804.15元/月增加到940.88元/月,增幅17.0%。此次调待我市各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总额每月较去年增加17.31万元,共计补发1-7月各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121.16万元。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调待工作,要求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相关经办人员按照政策,积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等困难,及时、准确地落实好调待政策。我局工伤保险待遇处迅速行动,立即安排部署我市各县(市)、区及市本级相关调待工作,在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我局工伤保险待遇处、信息保障处、计划统计处、基金财务处的共同努力下,认真对照调待政策、审核相关人员数据,顺利的完成了我市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及补发工作,有力的保障了我市工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待遇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