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境内社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城厢__荔城中大道__1998
联系电话:2639928
监督电话:2658556
1、受理条件
a) 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 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其中名称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登记机关有关养老机构名称的规定或取得名称预核准相关文件,住所应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登记机关有关规定;
c) 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d)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e)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f) 床位数在10张以上;
g)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材料
①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②卫生部门对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医疗和生活饮用水等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文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③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文件;
e)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提供相关业主同意的材料。
f)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并提供《工作人员信息统计表》(见附录C)。
g)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①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和数额;个人投资者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及数额;
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h)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②社会力量设立的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
③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
④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如行政管理、出入院、护理、医疗康复、后勤、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
d) 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
④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
许可机关可根据筹建人的申请,出具介绍信(见附录A),支持筹建人向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a) 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见附录B);
b)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①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履历表;
②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身份证明。
c)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①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提供名称、章程等;
3、办理流程
受理: 受理窗口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并出具相应表单: a) 对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符合Q/PTZW JC 101.5要求的《受理承诺单》,给予受理; b) 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服务事项职权范围的,应出具符合Q/PTZW JC 101.5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c)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符合Q/PTZW JC 101.5要求的《补齐补正通知单》。
审核: 经办科室应: a) 科长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是否同意意见,并上报分管副局长核准; b) 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
审批: 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是否予以审批。
4、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