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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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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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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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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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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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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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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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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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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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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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标准的,限期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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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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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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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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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老年人家庭和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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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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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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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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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扶持政策措施,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开展老年人供餐、社区日间照料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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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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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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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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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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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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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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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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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提高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的供养标准,支持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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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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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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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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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建设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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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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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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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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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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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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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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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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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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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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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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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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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适当向农村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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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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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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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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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展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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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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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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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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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宣传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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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保险协会、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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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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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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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建立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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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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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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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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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按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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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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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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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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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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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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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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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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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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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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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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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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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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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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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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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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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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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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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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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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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养老服务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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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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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前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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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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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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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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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前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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