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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常见问题

鄂州市生育保险报销须知

文章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2-11 10: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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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6个月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应在生育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医保局办理。
  一、女职工住院生育待遇申报
  条件:1、经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含住院首页、分娩记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出院小结等);2、住院原始发票;3、结婚证、出生证明、生育证等三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合同复印件;5、职工工资表或花名册(盖章);6、单位银行帐号(盖章)。
  二、女职工门诊待遇申报
  条件:1、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2、门诊原始发票。
  说明:该待遇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男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报
  条件:1、结婚证、出生证明、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银行帐号(盖章)。
  四、各项待遇补偿标准
  1、女职工生育津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按生育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晚育的,在正常生育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难产、多胞胎生育的,在正常生育的基础上增加0.5个月。
  2、女职工生育医药费: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所有医药费用,按不高于1500元的标准补偿。
  3、女职工流产费用: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含)以上引产或者足月死产的,按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补偿;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引产的,按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补偿;三个月(含)以下流产的,按不超过300元的标准补偿。
  4、女职工节育费用:女职工采取上环节育措施按不超过100元的标准补偿;进行结扎手术的,按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补偿。
  5、对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6、以上第3、4项,待遇每名参保职工只能享受一次。以上2、3、4项,其医药费用实际发生额低于补偿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7、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按1000元标准给予男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
  服务电话:  0711—3251526    0711—325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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