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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白银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2-18 12: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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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力度,中心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现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在我市购房的职工,购房后三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购房人或其配偶在我中心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给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不予提取。
  二、购房手续以购房发票和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购房时间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房价以发票数额为准。
  三、购房人在购房后三年内可一次或多次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提取资金划入购房人账户,累计提取数额不能超过房屋总价。
  四、购房后首次提取应提供的购房资料为: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中心受理后统一核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准予提取的答复。同意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再次提取,中心只需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核查即可。不予提取的,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对伪造证件、发票或使用伪造的证件、发票的,通报职工工作单位,取消该职工及其配偶五年内提取和贷款资格,并将骗提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对涉嫌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下发后,《白银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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