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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退休人员年审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2-30 15:56:13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2
  一、哪些人员需要办理年审?
  1、参加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人员;
  2、享受武汉市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和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人员;
  3、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
  二、每年什么时间办理年审?
  社区年审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15日至次年2月(以社区公告为准)。
  三、办理年审需携带的证件有哪些?
  1、参加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离退休证(应注明个人编号)办理年审;
  2、享受武汉市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和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人员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办理年审;
  3、遗属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遗属待遇核发证(证件上应注明个人编号)、社区出具未享受低保的证明(限城镇户籍遗属)办理年审;16岁以上在校遗属须持学籍证明,户籍在外地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四、退休人员如何办理年审?
  1、居住在武汉市中心城区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在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年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没有社区或社区属本市新城区的,在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保处办理年审,也可在就近中心城区的社区办理年审。
  2、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职)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及社保关系所在社保处邮寄的《异地居住人员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资格协助认证手续,并在《异地居住人员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上加盖认证机构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以挂号信寄回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保处办理年审。办理异地协助认证需先向其关系所在的社保处提出申请。
  3、当年新增退休(职)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人员和遗属人员次年开始年审。
  4、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在退休人员生前单位所在的社保处办理年审。
  5、居住在武汉的在外地参保退休的人员,可按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到我市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协助认证。
  6、不在国内居住的退休人员需持以下有效证明在其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年审:国外定居的退休人员,应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证明;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如本人回国不便,以上证明材料齐全的可由国内亲属代为办理。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人员需本人回国参加年审,也可出具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由亲属代为办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年审的后果是什么?
  当年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年审的参加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人员、享受武汉市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和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人员和遗属,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从次年3月起暂停其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障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个人账户的使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如何办理因未年审而暂停待遇的待遇恢复?
  因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年审暂停养老待遇的离退休(职)人员,每月22日以前补办年审手续的,次月恢复并补发基本养老金;每月22日以后补办的,在第三个月恢复并补发基本养老金。
  2、因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年审暂停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离退休(职)人员,补办年审并经社保处复核后,即可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因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年审暂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每月22日以前补办年审手续,次月恢复并补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月22日以后补办的,在第三个月恢复并补发,跨年度补审的只恢复不补发。
  4、当年暂停待遇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补审仍在社区办理;跨年度补审的,须在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处办理,并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补审在退休人员生前单位所在的社保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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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网友的个人图像
武汉市网友 发表于 2018-04-08 12:04
1楼
请问 退休老人年审自己能不能在网上操作年审呢
soosom的个人图像
回复此评论
从《退休人员年审服务指南》内容中来看,没有开通网上年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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