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企业职工退休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效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申领、核定行为,保证退休核准、审批以及申领养老保险待遇资料的完整性,根据《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按规定代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或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时,除了按规定提交的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外,还应填写职工档案目录清单,作为申领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核准、审批的必报材料分别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附:《档案材料目录清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