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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调整职工医保门慢门特病种及待遇

文章来源: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19 20: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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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5年1月1日起,宿豫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作出如下调整:取消十二指肠溃疡、结核病门慢病种,原已享受的,在提交最近半年治疗病历等资料基础上可继续享受一年。增加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克罗恩病门慢病种及待遇。门诊特殊病种及待遇作出如下调整:取消精神发育迟滞门特病种,原已享受的,在提交最近半年治疗病历等资料基础上可继续享受一年。增加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门特病种及待遇,增加恶性肿瘤康复期待遇。调整后门特病种及待遇是: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10000元/人年,待遇期为一年,到期自动终止;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炎、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肺心病、慢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20000元/人年。以上病种及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参保人员在恶性肿瘤康复期内使用恶性肿瘤辅助药品和实施基础检查的,其医保费用限额为10000元/人年,其中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康复期一般为4年,到期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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