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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调整因病非因工伤残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

文章来源: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0-27 11: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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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非因工伤残职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一族,为了保障因病非因工伤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后的基本生活,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近日下发《关于确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领取生活费最低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凡符合《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享受按月领取定期生活费,在计发生活费发放标准时,如原低于180元/月,按180元/月计发,通知同时规定此标准从2004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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